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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0-5-31 16:20:09 作者:admin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

黑财行〔200756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差旅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二、本《办法》实施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招标价格凭据报销。如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到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正副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限额凭据报销;到省内出差的住宿费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正副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24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20元的标准限额凭据报销。

三、各地定点饭店名单及住宿费价格,请登录“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查询,网址“http://www.hotel.gov.cn”。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驻哈尔滨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除飞机票和汽车、火车、轮船等车船票的票面额度外,还包括购买飞机票和车船票的订票费、退票费,以及出差途中的行李托运费和寄存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等发生的超支费用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 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一)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未坐卧铺、乘坐软座或硬座的,均按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二)符合乘坐卧铺规定,其中一段乘坐硬座而另一段乘坐卧铺的,如乘坐硬座的路段达到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条件的,可按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三)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乘坐硬座通票,其间必须中转而未住宿的,可按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必须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则分段计算,即:符合乘坐卧铺而未购卧铺票的,可按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对不符合乘坐卧铺的路段,则不予补助。

(四)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同席卧铺。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软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不再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套间,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有单数的,单人可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条 省财政厅确定各级别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出差定点饭店的住宿费价格在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内确定。

出差人员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等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经单位领导同意,住宿费在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定点饭店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定点饭店名单、住宿费价格、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的,可以在本系统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住宿,住宿费在省内出差宿费开支标准限额以内凭据报销;到省外出差的,可以在省直单位驻外机构所属的宾馆、招待所住宿,住宿费按在省外出差宿费开支标准限额以内凭据报销。

驻哈尔滨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哈尔滨市出差的,住宿费按在省外出差宿费开支标准限额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或住在亲友家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不准报销饭费票据。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回所在单位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人员不准报销电话通讯票据。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到外地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补助费15元,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费

第十九条 调动搬迁费是指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和行李、家具等托运费。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调动搬迁费,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下同),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发生的调动搬迁费,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相应标准报销;夫妇双方均为工作人员且同时调动,其家属(不含16周岁以上子女)的调动搬迁费按职位高的一方标准报销;16周岁以上子女随同被调动工作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同住的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搬迁时的调动搬迁费,以及被调动人员非同住的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调动搬迁费,均由被调动工作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家属的调动搬迁费,按照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地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调动搬迁费。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调动搬迁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相关支出处理。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费、公杂费补助,凭其城市间交通费或住宿费票据计算补助天数和金额。对出差没有城市间交通费或住宿费票据无法计算出差天数的,视同出差人员自带车辆或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1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黑财文字[1996]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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